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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01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以公尺為單位。

前項單位,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