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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11年09月01日)
第 30 條
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