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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11年09月01日)
第 36 條
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但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者,以調處或裁決成立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