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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11年09月01日)
第 37 條
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或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者,其地價應列入該等土地所有權人之重劃負擔。非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重劃費用,不得計入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