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六 章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 111年09月01日)
第 39 條
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計畫書所列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規定應由使用人分擔者,得列為重劃工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