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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八 章 交接及清償 ( 111年09月01日)
第 51 條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