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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11年09月01日)
第 6 條
重劃地區之範圍,由該管主管機關勘定;其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