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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 111年09月01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左列事項加以評估:
一、都市計畫。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三、地區發展潛力。
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五、地區現況。
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七、財務計畫。
八、其他特殊事項。

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