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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九 章 財務結算 ( 111年09月01日)
第 54 條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標售、讓售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經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應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公共事業,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br />

第 55 條
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結算公告之。

第 56 條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第 57 條
主管機關應於市地重劃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