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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 108年04月09日)
第 15 條
監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
三、審核經費收支。
四、監察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重劃會不設監事會時,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由監事一人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