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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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 108年04月09日)
第 16 條
重劃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得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