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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 108年04月09日)
第 18 條
籌備會、重劃會如有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或廢弛重劃業務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