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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四 章 獎勵 ( 108年04月09日)
第 48 條
自辦市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