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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四 章 獎勵 ( 108年04月09日)
第 50 條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重劃範圍土地列冊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