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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四 章 獎勵 ( 108年04月09日)
第 53 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之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