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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四 章 獎勵 ( 108年04月09日)
第 54 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除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