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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 108年04月09日)
第 9-1 條
籌備會經核准成立後,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並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

前項座談會,其舉辦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