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11年07月20日)
第 14-1 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得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向該機關申請撤回;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