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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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11年07月20日)
第 14-1 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得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向該機關申請撤回;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