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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11年07月20日)
第 16-1 條
申請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者,應於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始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但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案件,經興辦事業計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建設計畫且有迫切需要,於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得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之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