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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11年07月20日)
第 18 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屬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者,應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協調判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係指多類別使用分區變更案或多種類土地使用(開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