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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11年07月20日)
第 20 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