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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11年07月20日)
第 23-3 條
申請人獲准開發許可後,依水利法相關規定需辦理出流管制計畫者,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前條整地排水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