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11年07月20日)
第 29 條
申請人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繳交後,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