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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11年07月20日)
第 30-4 條
依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屬原住民保留地者,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得為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原住民文化保存、社會福利及其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興辦之事業,不受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