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11年07月20日)
第 32 條
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