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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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11年07月20日)
第 32 條
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