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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11年07月20日)
第 34 條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