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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11年07月20日)
第 50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
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
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