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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7月20日)
第 53 條
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管理,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為之;其在山坡地範圍內者,並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