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二 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 111年07月20日)
第 6-1 條
依前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五。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