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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二 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 111年07月20日)
第 6-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准區位許可者,應按個案情形核定許可期間,並核發區位許可證明文件,將審查結果納入海域相關之基本資料庫,並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