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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 52年09月13日)
第 4 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