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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年06月15日)
第 24 條
重劃區內共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二、共有人共有二筆以上之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三、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