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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00年06月15日)
第 28 條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