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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00年06月15日)
第 32 條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不動產役權,於重劃後仍存在於原有土地上。但因重劃致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目的已不存在者,其不動產役權視為消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因重劃致不動產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設定不動產役權。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