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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00年06月15日)
第 33 條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