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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00年06月15日)
第 34 條
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並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