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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6月15日)
第 4 條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