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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八 章 罰則 ( 100年06月15日)
第 3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第 40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椿,致妨害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重劃土地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
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