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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10 條
依本條例或細則規定之書面通知,如應受通知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以留置送達方式為之。如應為通知之處所不明者,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