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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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 110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重劃區地理環境詳細勘察,作成紀錄,並召集區內農民舉辦說明會,徵詢其意見,完成初勘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複勘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