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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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 110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儘量以天然界線為界,其範圍圖以圖例標明重劃區界址及其四至、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灌溉及排水狀況,以及重劃區內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