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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 110年12月28日)
第 18 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依法核准並完成基礎工程之建築物,應准依核准興建之圖樣繼續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