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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 110年12月28日)
第 19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