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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 110年12月28日)
第 21 條
重劃後分配左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比例分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得視其受益程度予以減免:
一、重劃區內土地,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者。
二、水田重劃區內之土地,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
三、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
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

前項減免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