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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27 條
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先完成左列工作:
一、三角點檢測及補點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重劃區邊界測量。
四、繪製一千分之一比例尺地籍藍晒底圖。
五、編造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
六、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
七、地上物現況測量。
八、查定單位區段地價。
九、辦理土地歸戶及統計。
十、農路、水路中心樁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