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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29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之承租、承墾土地中之公地,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時,通知公地管理機關,限期檢送出租、放墾等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