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區域性排水工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縣(市)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興辦。其由農田水利署興辦者,應由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署將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經費撥付、決算、業務聯繫等先行協議,訂立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