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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31 條
重劃後土地,仍依其重劃前各宗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平均原規定地價或平均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重劃後分配土地總面積計算總價,並分算各宗土地之單價,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某戶參加重劃各宗土地重劃前總申報地價÷某戶參加重劃各宗土地重劃前總面積=重劃前某戶平均申報單位地價
二、(一)式×重劃後某戶分配各宗土地總面積=重劃後某戶分配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三、(二)式×重劃後某宗土地查定總地價÷重劃後某戶分配土地總查定地價=重劃後某宗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四、(三)式÷該宗土地重劃後面積=重劃後某宗土地申報單位地價

前項計算結果,除通知各宗土地所有權人外,並於公告確定後依法編造地價冊,於一個月內送稅捐機關,作為重劃後土地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