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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3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工程費用或抵費地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重劃區每公頃土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之計算公式:
(一)重劃前:
(二)重劃後:
二、重劃區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工程費用或抵費地面積之計算公式:
(一)重劃前:
(二)重劃後: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關重劃前之計算式僅供作業時參考,實際計算負擔時,仍以重劃後之計算式為準。

受益較低之土地或村莊內土地,其農路、水路及工程費用負擔不適用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