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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34 條
本條例規定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土地之短邊十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前項標準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按原有位次分配之土地不適用之。